海上保险合同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01:40:26 194 人看过

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有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海上运输货物,我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是国际货物贸易单证流转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单证之一,通常要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而且不论转让时货物是否已经灭失或受损,合同的转让都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这是海上货物保险与其他保险在合同转让方面最重要的特点。

对于船舶,我国《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该项规定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一致。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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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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