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的一种类型。如果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这种使用行为即为描述性合理使用。
网友咨询:
商标“描述性使用”要怎么判断?
律师补充:
并不是任何对商标的使用行为都构成侵害商标权,商标合理使用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一种限制。
描述性商标具有双重含义:第一含义是指对商品或服务用途、大小、颜色、成分、产地等的描述,即对描述性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公共领域含义的使用,第二含义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描述性商标禁止权的范围仅限于“第二含义”的使用,即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通常的商业惯例,不正当利用商标权人的商誉,而并不包括他人使用描述性词汇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类别、数量及其他特点。
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
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律师补充: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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