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法律效力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8:33:26 58 人看过

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下:

1、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并接受转让的。转让人已如实告知受让人股权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2、受让人未告知或者受让人不明知时为瑕疵股权的。瑕疵股权转让时,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股权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股权瑕疵的,受让人可以主张以欺诈为由撤销转让合同。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瑕疵股权转让后由谁承受问题

新股东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仍接受股权转让的,由新股东承担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因为出资责任是基于出资瑕疵而产生的,而出资瑕疵的责任主体是原股东。

对此问题的解决也许我们可以从域外法制寻求法理的依据。德国的出资落空责任对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些解决思路。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如果会员不兑现其承诺的出资,则该会员也不能以转让出资的方式免除其责任,这时,其余会员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未出资的会员的出资。

又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2条规定,未支付股款的股东和相继的受让人对未支付的股款负有连带责任。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规则》第32条规定,股票被没收的人就丧失了股东资格,但仍有义务向公司支付没收当日应负的全部款项,当他付清全部款项后,他的义务也就被解除了。

美国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成员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成员的死亡、丧失能力或因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履行承诺的义务而免除责任,除非经公司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予以免除;而且,即使成员同意免除的,债权人仍可要求成员按原承诺履行其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可以不受限制地、全部地或部分地将自己在公司中的财产利益自愿地转让给任何人。一旦转让了全部财产利益,其成员资格即告终止并不得行使任何公司成员的权利和权力但转让人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协议和本法所承担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不能被免除

如果受让人成为公司新成员,即可在转让的范围内全面地享受作为成员的权利与权力,但同时也必须受经营协议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拘束并承担成员的责任,还要承担接受转让时知道的转让人应负的出资义务和退还非法分派的红利的义务

从这些域外的制度来看,股东的出资责任并不会随着股权的转让而消灭。而受让人也不会因为出让人对出资义务的承受而不承担出资责任。当然,受让人和出让人的出资责任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责任,而是两个具有连带关系的责任,否则公司就可以得到两份出资这种不当得利了。在我看来,事实上,只有受让人承担的才是出资责任,而转让人在这里承担的是一种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虽然确定了瑕疵股权转让下,原股权人的出资责任没有丧失,但是没有明确受让人的责任,以及此种情形下,受让人的责任与原股权人的出资责任之间的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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