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涉外仲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8:44:05 286 人看过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依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涉外仲裁是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涉外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可称为涉外仲裁:①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法人与自然人)属于不同的国家;②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或者跨越国界;③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地点在国外。

(二)涉外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涉外仲裁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经济贸易争议,这种争议可以是契约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约性的。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包括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的海上、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所发生的争议;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引起的争议;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涉外船员劳务、渔业生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0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涉外仲裁相关文章
  •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串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将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诉讼比作涉外诉讼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典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
    2023-04-11
    289人看过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是什么?(1)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
    2023-04-13
    75人看过
  • 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仲裁员权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涉外仲裁的管辖机关有哪些?(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
    2023-05-07
    264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况,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中止诉讼的做法: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条件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判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因自诉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则附
    2023-06-11
    283人看过
  •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诉讼法吗
    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诉讼法,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第三,任何外国法院的裁判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并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一、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递交诉讼状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
    2023-04-04
    389人看过
  • 经济仲裁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吗
    经济纠纷申请仲裁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经济纠纷申请仲裁的,适用《仲裁法》。《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一、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民间裁决机构,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而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
    2023-06-25
    318人看过
  • 遗失物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
    一、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一些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二、遗失物的构成要件:1.须为有主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人所有现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无
    2022-12-10
    145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
    2023-06-05
    471人看过
  • 论涉外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他们共同负责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具体的理解上,我们应该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而把握二者所共有的不同功能,避免简单地同化二者(1)不同的性质和权威。外国仲裁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即外国仲裁委员会,它根据《仲裁法》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接受各方自愿提交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济贸易争端;涉外诉讼案件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他们受理的涉外案件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以国家法律为判断标准。(2)管辖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涉外经贸、海上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只有双方签订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才能被接受;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案件的范围比涉外仲裁的范围广。此外,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中国有关,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2023-05-07
    269人看过
  •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管辖范围是什么
    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10-19
    173人看过
  •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什么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是:如果被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那么他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就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督被代理人行为的责任。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同时,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
    2023-07-24
    370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否适用于仲裁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否适用于仲裁民事诉讼法一般不适用于仲裁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定的,那么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此时就适用民事诉讼法。二、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程序是什么劳动仲裁胜诉后,只要对方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生效。而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强制执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
    2023-06-19
    307人看过
  • 仲裁适合什么范围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是捐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
    2023-03-29
    214人看过
  •  居民税收的概念及范围是什么?
    本文介绍了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纳税人承担的无限纳税义务。同时,文章指出,居民的认定标准包括住所、居所和居住时间表等方面,而法人居民身份主要涉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和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对其国内居民所得到的全球收入所拥有的征税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的认定标准:自然人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表准。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以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纳 税 人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认 定 标 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认定标准:1.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
    2023-09-05
    70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涉外仲裁
    相关咨询
    • 什么是涉外刑事诉讼?涉外刑事诉讼的参诉范围和法律适用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03
      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中国公民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犯罪案件、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公民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犯罪案件。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适用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 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湖南在线咨询 2024-08-25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
    • 技术侦查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23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
    •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原则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它要求在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方面给予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或组织不低于本国公民或组织享有的待遇。即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享有和承担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内容、范围与性质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能因其外国人身份而增设权利或减少义务,也不能因此而限制权利或增加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