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住院、特定门诊及门诊基本待遇。
(一)住院待遇: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保待遇的计算: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住院基本医疗费: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起付标准要根据医院的级别来确定。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市内外起付标准医院等级
3、最高支付限额:根据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的长短,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可累计享受的住院和特定门诊社保最高支付金额。如下表所示:
请注意:
1、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给参保人的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和特定门诊待遇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参保形式的,住院及特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额标准按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当时参保形式规定计算。
4、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二)特定门诊待遇:参保人患特定门诊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疾病,经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特定门诊待遇。
1、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限额标准:特定门诊病种分为两大类。具体病种目录及限额标准如下: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限额标准
注:1.参保人患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或同时患有一类、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时,按原规定程序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定门诊申报、就医、待遇申领及结算手续;参保人患有一类特定门诊疾病时,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特定门诊申报和结算手续。
2.参保人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其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以其中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较高的一种确定并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年。
2、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和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等各项规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3、支付比例: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5%(按月领取金的参保人按80%)支付。
(三)门诊待遇:参保人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医的,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基本医疗费:指符合门诊就医管理、社区门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2支付比例:门诊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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