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条款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变更需要的申请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二)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
1、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需提供: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协议);
(2)付清地价款证明复印件;
(3)办理初始登记的收文回执;
(4)刊登初始登记公告的报纸。
2、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地产证》。
(三)转让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1、转让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3)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关于同意转让的决议(按照该企业章程的规定提供);
(4)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转让申请人为组织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设立该组织的有效批文;
(2)该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3)产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4)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3、转让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身份证影印件;
(2)委托他人申请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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