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3 17:26:16 460 人看过

一、林芝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18号)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二、林芝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经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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