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江海区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7:12:26 8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辖区内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在釜山公园以外占用城市绿地的。2)因公益性市政建设或市政、交通、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因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印章。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标出砍伐、迁移树木或植被的位置品种和规格;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按有关程序办理给予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金瓯路28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07年)

全文条款表格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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