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物品如何维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20:12:43 96 人看过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咨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应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管理协会等。

出口免税申报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处理

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除视同出口免税申报的4种情形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假设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2012年10月出口一笔货物,来料加工加工费为50万元(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内销产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人民币。同时,当月取得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30万元,税额为5.1万元。该企业生产用电既用于免税又用于应税货物,因此,5.1万元应划分出用于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000500000(500000+2000000)=10200(元)。需要注意的是,涉及的出口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产品质量法》第22条,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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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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