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担保人需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做担保人最终什么后果
做担保人后果如下:
1、为他人担保,如果借款人无法还款,担保人又是连带担保,那么借款人的债务都需要担保人来偿还;
2、如果担保人拒绝还款,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财产可能会被强制执行,银行存款、理财都会受影响,甚至有房产也会被拍卖抵债,电子钱包也可能受影响,影响自己的征信,甚至成为黑户;
3、担保有风险,担保人最坏后果是需要承担所有债务,还不上,财产都保不住,成为征信黑户,影响日后的正常生活。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需要满足所需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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