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符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划技术规范;
(3)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4)已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新征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6)已取得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已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与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它材料一致;
(8)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9)各项申请文件、材料和图纸等要件完备。
二、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申请报告、申报事项及提交材料清单,加盖建设单位或个人印章。
详细说明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的事由、变更涉及位置等。
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表原件。
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并与报送的其它图纸材料一致;变更的设计图纸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设计人员注册师执业章;提交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图纸应清晰、全面、详实和完整;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并逐项填写。
变更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等)一式四套装订成册(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须刻录成光盘提供。
须由规划局核准后报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核查申报相关要件,核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内容的齐整性和一致性,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通过,通知申请人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1)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2)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3)建设工程实施建设过程,依据《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查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权依法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核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4)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回执》;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核查申报相关要件,核对规划技术指标及相关内容的齐整性和一致性,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通过,通知申请人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和部门审查意见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1)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2)依据《汕头经济区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3)建设工程实施建设过程,依据《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查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执法权依法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核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4)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具体量化表详见该行政许可事项)。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168号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楼规划与建设局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规划与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公示十日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予以审定,不符合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技术规范的,申请人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依法还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或者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起实施)(2013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起实施)(2013年)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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