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方面的要求。执法程序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一个大问题,究其原因,是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所致,近些年虽有改观,但也并没有达到“实体程序并重”的地步。随着对公权力规制的加强,程序违法已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情形。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未遵守,则构成程序违法,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判决认定程序违法,或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才会发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要是出现了《行政强制法》第39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都是会导致执行中止。另外有一点是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点与民事诉讼中的执行不太一样。一、代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不能够强制执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拆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拆除、《河道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为恢复原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强制处理、《水土保持法》的强制治理、《房屋管理规定》的强制修理等。
但代履行是因为当事人需要立即清除河道或者道路航道等公共场所儿不在的话,那么就由行政机关来代为进行代为进行履行。如果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履行的话还需要对其进行收取相关费用。但是但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要求其他人是进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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