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2、抵销的要件按照《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99条的规定,抵销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3、抵销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2)因抵销双方的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原因(《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101条)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亦即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
4、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超大型机械设备、建设设施
5、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一、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一)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3、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提存。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债务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二、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一)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有:
1、当事人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到期清偿债务;
2、抵销,双方之间按照法律规定,相互抵销债务;
3、提存,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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