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4 14:05:54 388 人看过

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2015年)

全文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如下: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二、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三、化工、建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产业集聚发展)。四、在地级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水利,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化纤;2.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黑色、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3.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化学矿开采,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制品;4.轻工: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5.机械、电子:汽车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电子器件制造,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6.交通:高速公路,新建铁路,机场,轨道交通,水运;7.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煤气生产,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严控废物集中处置与综合利用;8.社会事业与服务业: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五、核与辐射项目1.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项目;2.IV、V类放射源以及III类射线装置。六、规模为3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余热利用除外)。七、市域内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1000吨及以上项目。八、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生态严控区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九、本名录中未特别注明的,包括新建和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除外)。十、本名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肇庆高新区行使相关环保审批、审核、验收权限的通知(2012年)

第一条委托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及〈肇庆市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范围〉(试行)的通知(2016年)

全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肇庆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实施意见》,着眼为民、利民、便民,全面深化环评审批改革,落实企业在环保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3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肇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试行)》(以下简称《不纳入审批目录》)和《肇庆市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范围(试行)》(以下简称《登记表备案范围》),决定试行特定范围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并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不纳入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因资金申报等的需要环保部门可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出具《肇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通知书》或相关证明。二、对列入《登记表备案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审批制改革为备案制,建设单位可通过各地环保窗口办理备案(网上备案开通时间另行通知)。纳入备案范围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三、列入《不纳入审批目录》及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行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备案过程中瞒报、漏报相关信息,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四、本通知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其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修订公布。附件:1.肇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试行)2.肇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通知书3.肇庆市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范围(试行)4.肇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事指南5.肇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申报表6.窗口备案申报程序肇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2月26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章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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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1日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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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水电部系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并正式向XX提出申请,由XX审批后报送国家环保局登记和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