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海民一初字第1942号
原告:车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路XX号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鹭江第六经济合作社
住所:广州市XX区X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彭大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
我应继承陈XX在被告处的股份40股中的5股的事实,已经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11号判决书认定,但被告一直没有理会法院判决。经我多次催促,时至今日,被告只转移其中2.5股至我名下继承,其余2.5股概不履行。故我要求被告将陈XX遗产中属于我的继承份额,即原陈XX持有的被告处40股股份中我应得5股中被告尚未经登记确认的2.5股,登记至我名下,由我享有分红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陈XX原在被告处享有股份数为20股,而并非40股,我社在原告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所出具的证明存在笔误,误将20股写成了40股,而海珠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院依据我社提供的错误证明错误认定陈XX在我社享有40股,虽然原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已生效,但该案我社并未出庭对案件进行任何陈述及答辩,我社不认同该判决书关于陈XX在我社享有股份数的认定,现根据我社提供陈XX股份证、我社社员的入股章程、我社其他社员的证明及我社社员分红表均可以证明陈XX在我社享有的是20股而非40股,且我社现已将陈XX在我社享有的40股按照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继承比例登记到了原告名下,我方的义务已经完全,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
【法院判决】
驳回车XX的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集体经济组织热心为社员出具证明,却被社员利用其证明中的笔误起诉集体经济组织索要非法股份的案件,原告手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被告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本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积极寻找还原本案事实真相的各方证据,终于让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案件虽然胜诉完美收场,但本律师要提醒集体经济组织,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员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在向社员开具各项证明文件时,一定要核实无误,否则将置自身于不利之处,面临被诉的法律风险。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298人看过
-
经济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
329人看过
-
农村经济股权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对农村经济组织拥有权益的证明文件。
211人看过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114人看过
-
不是本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吗
55人看过
-
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承诺书
189人看过
-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可以继承房屋的的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021、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使人合法财产,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资格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应当被继承。 2、为了保护农村宅基地的保障性作用所作的规定,使用非城镇居民不能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农村住宅与宅基地。但国务院文件及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依继承的方式取得农村住宅,同时民法典又规定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也就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时,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
-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年龄限制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7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
-
如何区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待遇是否一致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81、该项是有区别的:每个公民都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所在地不同的,社区的公共服务、子女的教育(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退休待遇(统筹账户有差异)等方面,都是存在差异的;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
-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成员之间的关系?湖南在线咨询 2021-03-20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部分权利的成员,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住房,有集体建设用地或租用本集体承包地的人,他们与集体经济组织构成特殊关系,与其拥有资产类别上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同等权利。比如,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特殊成员在集体进行涉及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时候,应拥有否决权。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