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与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除起始程序(申请)有所不同外,其余环节基本相同。现将特殊法律援助案件的特有程序归纳如下:
(1)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并组织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指定(变更)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部门,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时,应先征得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的同意。被告人或者上诉人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在被告人或者上诉人表示同意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开庭审判的,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援助的部门,下同),寄送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指定律师辩护函应注明被告人姓名、案由、指定辩护的依据。
(3)人民法院为盲人、聋人、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接到指定律师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后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4)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指定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指定律师辩护函中说明指定辩护的依据和理由,并附送被告人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或者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对人民法院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给人民法院去函说明理由。
(5)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后,被告人上诉且在上诉期限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为上诉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上诉人拒绝指定辩护律师的除外)。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上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为上诉人指定辩护律师或者通过同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上诉人指定辩护律师。
(6)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征得刑事被告人的同意后,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定辩护之日起15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7)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持执业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的介绍函与所指定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联系。人民法院应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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