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汉民《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23:14 117 人看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赔偿监督工作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高检院副检察长柯汉民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柯检先简单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柯汉民: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决定》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党和国家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方面,责任重大。为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国家赔偿法统一正确实施,需要根据《决定》制定有关具体程序、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稿,经反复研究修改,于2010年11月11日经过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研究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紧密结合检察机关赔偿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原则、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原则。《规定》共8章51条,主要包括赔偿义务机关的立案条件、审查处理、复议程序、赔偿监督、赔偿决定的执行等程序性内容。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等实体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而且涉及到其他机关,《规定》没有列出具体标准,今后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以规范、指导,适当时候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很多亮点,关键在于严格贯彻执行。《规定》在促进和保障检察机关正确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新精神方面,有哪些举措?

柯汉民:一是鉴于确认程序的取消和赔偿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了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办理,至于是否由检察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则在赔偿程序中审查认定。二是对国家赔偿法新增的听取意见和协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内容。如规定协商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严禁把协商当胁迫,以协商为名,滥用权力,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搞协商,损害国家利益,把协商当私了。三是根据国家赔偿法新增对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查清与赔偿有关的事实,把书面审理与调查核实相结合,从而更加客观准确地处理赔偿案件。四是对国家赔偿法新增设的检察机关赔偿监督职责,设专章予以规定。五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决定执行方式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执行工作中的分工和相关要求等。

记者:正人先要正己。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该赔就赔方面,《规定》有哪些内容?

柯汉民:一是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在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赔偿方面的职责。对赔偿请求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该赔不赔、打击报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改变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导致不予赔偿、重新追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以防止滥用检察权规避赔偿。三是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或与赔偿相关的其他决定违法的,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如把本应该赔偿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以规避赔偿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后要予以撤销纠正,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赔偿。

记者:国家赔偿既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益保障工作、是社会减压阀,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控制阀。《规定》在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使权力方面,将如何发挥作用?

柯汉民:一是通过调整赔偿立案条件,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大量职务行为,直接纳入赔偿程序之中审查其合法性,如认定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行为是否违法、办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复议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通过赔偿案件的办理,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实施更加有力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二是通过健全完善赔偿办案程序和机制,切实解决该赔不赔的问题,使国家赔偿对执法活动的正面导向作用,能够实实在在地发挥出来,促使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批捕、起诉等各项职权。三是通过明确规定,对因违法办案造成赔偿的检察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促使检察人员更加公正廉洁执法。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

记者: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规定》如何促进和保障这项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

柯汉民:根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二是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履行赔偿监督职责,促进国家赔偿法的严格贯彻执行,更好地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此,《规定》对赔偿监督设专章予以规范,包括赔偿监督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审查的方式方法,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具体情形,向法院启动重新审查程序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等,以保障赔偿监督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为适应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新要求,对检察机关赔偿工作机构和内部分工作出重大调整,将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变更为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将原来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的行政赔偿抗诉工作交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这样,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三类国家赔偿案件,即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作出这一调整,主要是因为国家赔偿的专业性很强,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更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整合资源,强化力量,更好地开展对内制约和对外监督工作。

记者: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赔偿的同时,如何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

柯汉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的两方,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加强保护,不可偏废。当前,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加害人赔偿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刑事被害人家庭非常困难,需要予以经济救助。去年3月份,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组织下,高检院、财政部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救助工作。今年1月到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645人,比去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是,总体来看,这项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推进。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在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工作考评范围。从长远来看,要更好地开展救助工作,应当制定全国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使救助工作能够获得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5: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人民检察院抗诉工作规定
    (一)关于检察院抗诉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二)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
    2023-03-31
    213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怎么写?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用)(××××)×法委赔字第×号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等情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情况、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时进行过质证的,写明质证内容)。经审理查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2023-06-03
    39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十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
    2023-04-25
    179人看过
  • 最高检就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答问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强调特殊保护问:规定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答:规定特别强调特殊保护的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包括:必须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应当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应当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应当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
    2023-04-25
    55人看过
  • 高家兴申请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高家兴,男,44,住成都市长顺下街27号,原系四川省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代表。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奎生,检察长。复议机关: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祝昌炎,检察长。1983年,赔偿请求人高家兴受聘于四川省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担任该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代表。1991年1月1日,该公司撤销成都办事处,随后解除对高家兴的聘用。该公司对高家兴受聘期间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后作出书面结论:“高家兴于1983年受我公司聘请为驻蓉代表。在采购调运和推销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未出过差错。推销商品货款全部结清,成绩显著。受聘期于1991年3月31日终止。”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12月26日以高家兴受聘于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工作期间,擅自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将高家兴刑事拘留,并扣押高家兴现金81277.09元;同月28日,解除对
    2023-05-05
    11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国家赔偿的内容是什么
    出台过程为正确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规范国家赔偿监督案件审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对赔偿监督程序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专题调研,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本院各部门、各高级法院意见,经专家论证,修改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2016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了送审稿内容并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17年2月27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1]主要内容《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监督,行政赔偿案件的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赔偿监督有三种形式,包括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人民法
    2023-06-03
    20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5条有什么内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发现检察机关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影响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赔偿的,应当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复查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办理刑事复查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的合计时间不得超过法定赔偿办案期限。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改变原决定、可能导致不予赔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没有违法犯罪
    • 求解答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14条?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9
      对以走访形式初次举报的以及职务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举报人提出预约接待要求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两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5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国家赔偿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0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
    • 人民检察院发出国家赔偿决定,通知受害人当事人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06
      请求国家赔偿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