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1:20 175 人看过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建设实际情况,现将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7月21日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郑东新区规划区域(限107国道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西、连霍高速公路以南、陇海铁路以北,下同)内农业人口,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2002年7月22日以后,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以下人员,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义务兵退伍回原籍的;

2.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无业回原籍的;

3.“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4.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婚姻政策的结婚配偶;

5.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

三、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户籍不再冻结,并按郑州市统一政策规定实行一元制户籍管理。2002年7月22日以后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享受郑东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4: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户籍相关文章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复核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争议专家组组成和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争议专家组组成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三年十月十五日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评估争议复核专家组组成和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及时、公平、公正解决拆迁安置评估争议,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向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第三条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建立房地产评估争议复核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不少于30人。评估专家应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的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中产生。第四条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组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轮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3人以上(含3人
    2023-06-10
    114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郑政文[2005]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农业税的通知》(豫政(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免征农业税。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实践。免征农业税后,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免征农业税的工作力度和督导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和五保户供养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等,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二、积极做好配套改革工作(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人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2023-06-07
    348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审批(一)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进行规划。(二)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报郑州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三)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由市规划和
    2023-06-08
    80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20公路等改建工程拆迁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公路建设,完善公路网络,经省交通厅和市政府研究决定,拓宽改造国道220郑州到中牟白沙段和国道310郑州至上街段公路。现将改建工程拆迁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沿线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道路建设用地。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中原区道路建设用地采取一次性总包干的原则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地面附属物、地下文物、各种管线、和其它附属物的拆迁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协调,以及完成以上工作的工作协调费和征地管理费。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的用地、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自行解决。二、道路两侧绿色通道以及绿化建设用地执行退耕还林政策;地面上的附属物拆迁,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和道路建设用地拆迁同步进行。三、国道220、310改建工程沿线所在县(市)、区政府是提供建设用地、拆迁、建设环境协调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2023-06-08
    28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办民主路地区有关手续的通知
    二七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民主路地区旧城改造建设,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经市规划局(2004)郑城规规管许字第(038)号《规划用地许可证》,市政府拆迁办(2004)郑拆许字第(010)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铭功路以东、民主路以西、西太康路以南、解放路以北范围内,全权委托二七区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郑州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拆迁单位和居民不得进行下列活动,请各级规划、建设、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2023-06-10
    40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完成了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成果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组织的联合鉴定验收。新的《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已报经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现予以公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郑政文[1998]179号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标准停止执行。附件:郑州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表(略)说明: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郑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2.不同用途的土地其级别范围不同,具体是按照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规定,分用途分别划定的。3.基准地价内涵为正常市场条件下,各土地级别区域内,六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土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用途按商业、住宅
    2023-06-10
    392人看过
  • 最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一:补缴差价最高为原房价的30%不少人知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够5年,需要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才能买卖,但很少人知道,这差价款是按原房价什么比例收取。通知规定,不同时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需要缴纳的差价款比例不同。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价10%收取;按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原房价20%收取;按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原房价30%收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二、经适房继承有条件父母留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子女要想转移房子的所有权,还要先看看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该通知规定,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
    2023-06-13
    203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是我市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长期以来,一些单位以种种原因拖欠、偷逃应缴费用,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制约了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为缓解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压力,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欠对象凡历年来经批准缓缴、逾期未缴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缓缴审批手续的单位,都属于此次清欠工作的清欠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并办理清缴或补办手续。二、时间安排1.11月15日前,进行宣传发动,将催缴通知书发放到各欠费单位;2.11月25日前,各欠费单位到市清欠办公室报送逾期缴款情况说明,计算、核对逾期缴款滞纳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3.12月10日前,各欠费单位按市清欠办公室指定的帐号缴纳所欠款项;4.12月11日以后,对无缴纳欠
    2023-06-10
    9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招用第三章职工流动第四章非全日制用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2004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二月三日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劳动用工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有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郑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工作。第四条发展改革、公安、人事、土地、工商行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职工招
    2023-06-09
    8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
    (发稿日期2014/10/14)郑政文[2014]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一)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二)
    2023-04-27
    398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城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区新修、改建道路规模不断扩大。在新修、改建道路的同时,有些区将道路两侧的土地对外自行招商,违反了国家现行的土地出让政策,对我市的土地市场造成了冲击,给土地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凡郑州市区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包括政策规定的各区“以地养路”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由市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二、加强政府对市区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用地的统一控制。市区新修、改建道路两侧的土地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市规划局在规划新修、改建道路的同时,对两侧土地要做出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方案和意
    2023-06-10
    142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经济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文[2005]224号2005年12月30日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民政府:为加快全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程序,统一政策,为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健康发展,现将国有企业改革中经济补偿标准问题明确如下:1。截至目前,已进入改制过程的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按立项时确定的标准执行。对尚未立项的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按200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不调整二是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为:破产企业正常生产年度的平均年薪×3÷30×员工个人的实际服务年限(上限为30年)。正常生产年度的年平均工资是企业最高工资年度的平均工资,分别向前和向后推2年,工资总额为5年。破产企业正常生产年度平均年薪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年薪6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年薪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年薪60%的,按企业正常生产年度平均年薪执行第三,关
    2023-05-07
    274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为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规定,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针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几处棚户区由政府直接组织进行改造。根据因地制宜、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结合历年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拆迁改造和安置补偿政策。(一)萨尔图区油田产能建设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政策。
    2023-06-05
    445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依法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土地闲置费计征工作,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市建设用地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问题。(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和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均按用地面积计算;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是指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投资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额和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直接工程费用为计算依据,不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文件,是指以下4种文件:1.1992年7月市国土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合
    2023-06-10
    159人看过
换一批
#户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户籍
    词条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国户籍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农业户籍,也就是农村户口;另一种是非农户籍,也称城镇户口。... 更多>

    #户籍
    相关咨询
    • 郑东新区安置房政策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1
      郑东新区安置房政策: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二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
    • 关于拆迁补偿需要公布政府公告的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拆迁补偿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地区项目的政策不同关于当地的征地补偿措施,当事人可以关注政府的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
    • 郑州市惠济区政府以各种理由拖欠拆迁款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12
      一、超生的子女可以由孩子父母或者监护人,凭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孩子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不会因为没有缴纳罚款而不给孩子上户口。 但是违反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还是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具体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本地计生条例规定为准。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