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4〕42号
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现将《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22日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操作细则
为执行《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7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对象和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提取审核材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见附件一);
(二)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提取要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4、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二)办理流程
1、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区、县管理部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时间限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三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本操作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14日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沪公积金〔200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同意书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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