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抵债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以无形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对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需将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处置确定资产转让收益;再按公允价值抵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例1]A公司与B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原价20万元,累计摊销5万元,公允价值17万元)偿还B公司的债务20万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200000
累计摊销5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0
营业外收入——资产转让收益2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30000
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使用的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利用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准则规定,非货币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则企业换入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入账。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则按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转让损益。
[例2]A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原价20万元,累计摊销5万元,公允价值17万元),与B公司某设备(公允价值为17万元)交换,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70000
累计摊销5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20000
[例3]承例2,假如B公司的设备公允价值为16万元,A公司收到1万元的补价。其他条件不变。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70000
累计摊销50000
银行存款1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30000
新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产生了交易损益,与税法规定的处理一致,故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例4]承例2,假设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其他条件不变。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50000
累计摊销50000
贷:无形资产200000
由于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人资产价值只能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相关费用入账,不产生交换损益。而税法规定将该类业务分解为两步:卖出无形资产;买入固定资产。与一般交易一样,应确认收益。因此,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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