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征地资料公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21:10:08 306 人看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征地维权中,信息公开大战如何打?

在各类征收案件中,行政机关一般都或多或少的掌握着相关的土地或者房屋的征收信息,而被征收人刚开始知之甚少处于极度的信息不对称状况。

因此,如何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可能多的收集到相关的征收信息,是决定维权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而相关行政机关可能会出于种种考虑,为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设置障碍,例如存在“不回复”、“答非所问”等现象,或滥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公开”,或让申请人进行各种“补正”进而拖延时间。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黄晓丽教你如何见招拆招……

问题一:行政机关拒绝提供、逾期不予答复或者答非所问怎么办

应对措施: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俗称“民起诉官”进行维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积极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为公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申请公开是公民的权利”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但是某些政府部门处理申请公开信息时,依然存在“不回复”“答非所问”的现象,出现这种问题,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公务人员没有认清“信息公开是义务”的现实,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公职人员会想,既然公开可能惹麻烦、让领导不高兴,不公开又没什么责任,不如不公开”,长期抱有“公开越多,做事就会越难”的想法。

对此,征迁人碰到这种情况不要丧失维权信心,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针对此类行为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问题二:行政机关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者滥用信息不存在这一理由怎么办

应对措施: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达到申请信息全面、精准。

实践中,当事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对其所欲取得的信息内容表述不全面,或对具体文件、政策的名称表述不精准,行政机关对此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规避披露信息的责任。

二是反复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就是政府认为你没说清要公开哪些文件,让你重新说明白。

这几乎是《条例》中被滥用最多的一条,因为没有次数限制,行政机关可以让你永远补正下去。

有些机关直到法定最长期限—20个工作日的最后两天才发出通知,补正一次,就要浪费将近三周的时间。

不少申请还没往下走,直接“折”在这道坎上。

为了达到行政机关范围“明确”的标准,很多申请人不得不多次补正。

补正到第二次、第三次时,原本申请公开的十几项文件常被缩减成五六项,甚至两三项。

补到最后,能公开的文件,也与最初的要求相去甚远。

所以,申请人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以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检索。

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往往对于这些行政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公开信息不了解。

当事发突然关乎自己切身利益才急于了解,往往是挂一漏万,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显得尤为重要。

问题三:行政机关滥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公开”

应对措施: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涉密。

实践中,只要作为第三人的企业认为涉及商业秘密,行政机关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不公开了。

至于国家秘密,大家更有共识。

在一些经常参与信息公开案件的专业律师看来,被要求补正并非算做最糟糕的经历。

补正,说明至少还有余地。

如果一旦被行政机关告知所申请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事情就会更加棘手。

这三点不予公开理由,不仅在最初的申请阶段有效,在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依然可以发挥效力,成为不公开的主要理由。

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须由被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碰到行政机关如果以此为由不予公开,不要被吓到,我们还要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事项涉密,如果没有证据,这个挡箭牌就发挥不了作用。

所以,信息公开过程中面对相关行政机关的种种“刁难”,要充分的利用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建议聘请专门从事征收业务的律师进行,因为信息公开不是最终的目的,信息公开是为后面一系列的维权提供充足的“弹药”,行政机关一旦进行了信息公开,就要充分的利用起来。

实践中个别被征收人看到有的律师指导当事人进行信息公开,以为简单,就“照葫芦画瓢”,虽然也申请到了部分信息,但是因为不会利用相关信息,而使这些信息成为一张废纸,因为后续的复议或者诉讼是从知道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时效的,如果不及时的启动后续程序,时效问题就会对后面的程序造成严重障碍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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