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定个数的子女。超生的子女是指超过法律规定准许生养小孩范围而额外生养的小孩。
按照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超生小孩的一般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一定处罚。所以,对于超生子女,如已接受了处罚并已执行到位,而且进行了户口登记的,应当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即有权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如处罚未到位,户口未登记的,则不应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一、即明拆迁律师普法:外嫁女能分征地拆迁补偿款吗?
最近有不少“外嫁”的朋友,向即明拆迁律师咨询到同一个问题:“律师,我真的没有资格参与村里的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吗?”
深入解析这个问题后,我们深深地意识到,除了这些将疑问说出口的朋友之外,一定还有很多“外嫁女”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正在权益受损的边缘挣扎。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来说说,“外嫁女”到底有没有资格参与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以及应该从哪个村要补偿这两个问题。
嫁人了就没资格拿征地补偿款了?这话说的没道理
农民朋友们要知道,咱们之所以有权参与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基于咱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这个成员资格是男女平等的,不能以性别论高低,也不能以婚否定是非。
所以,不管某个女孩子是不是嫁了人,也不管她嫁到了哪里,只要她有成员资格,她就享有和其他任何村民平等的分配权利。
那么成员资格是哪里来的呢?通常来说,对一个人的成员资格基本判断依据有三个关键点:“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所以说,不管外嫁女是从哪里嫁到哪里,只要她的户籍落在了正在分配补偿款的村里,属于村里的集体成员,就有权利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女孩子从村里“嫁出去了”,或者“是从别的村嫁过来的”,都不能成为剥夺其分配补偿款资格的合法理由。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人忽视、侵害。
二、未婚生子算超生吗
1、根据当地计划生育政策显示,对于未婚生子若在孩子出生60天内无法补办结婚证(双方不达到结婚要求)的,是按照当地政策属于超生而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2)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3)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4)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5)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6)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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