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条件。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
审查
决定
制证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黔动卫监〔2012〕6号)收取申请人提交材料,包括:1.《贵州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请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各一式三份;2.输入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3.输出地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4.输出地养殖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5.输入地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6.输出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申请人必有提供有第1、2、3、6项,第4项乳用动物可不提供,第5项没有单独隔离场的,不需要提供。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查验申请人是否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黔动卫监〔2012〕6号)提供材料,《贵州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请表》是否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初审备案。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条件。1.申请人需在拟调运30天前提出申请;2.《贵州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请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各一式三份,并按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30号)规范填写,对不规范的并能现场修订的可现场修正并盖申请企业公章或经办人手印;3.提供申请表需由输入场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初审并盖章同意;4.所附材料齐全、有效。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由法定的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由法定的兽医主管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申请人提供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且有效期为审批人接到申请材料近半年内检测报告。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对审查环节审查内容进行复审。
对符合要求的,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上签意见,并加盖公章。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模板)《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
1、准予行政许可的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上签意见,并加盖公章。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农业委员会窗口A区056。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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