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5:00:26 257 人看过

1短信概述

所谓短信是用户通过手机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短信是伴随数字移动通信系统而产生的一种电信业务,通过移动通信系统的信令信道和信令网,传送文字或数字短信息,属于一种非实时的、非语音的数据通信业务。

伴随着短信从手机扩展到小灵通及固定终端、从数字移动通信网扩展到固定电话网,人们对短信的认识也不再仅看作是数字手机的专利,业务形态在改变、网络要素在变化、信息内容在丰富,这一过程中始终不变的只有两点:一是短信的信息长度,始终是不超过160个英文或数字字符,或70个汉字,这与短信基于通信系统的信令网传送内容的机制密切相关。二是短信传递的方式——存储转发,当用户无法接收时,短信不会丢失,暂时存放在短信中心,当用户重新登录进网的时候,短信会迅速递交到用户手机上。

这些与生俱来的特点,使短信具备了传递准确可靠、迅速及时的优点,使短信具备了影响人们的习惯的基本条件。因此,短信走进法律领域也就成了一种必然。但短信能否成为证据,以及其证明力如何的问题却依然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2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

所谓证据能力,一般认为就是证据的可采性,但也有观点认为证据可采性与证据能力并非同一个概念。由于诉讼模式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证据能力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为避免过多论述,这里只将证据能力简单地解释为能否成为证据的资格。

短信要成为证据必须具备相关性和可采性。由于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不能单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论证。而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需要满足3个标准,即相关性、可靠性和正当性。

短信操作流程决定了短信数据存储于SP的平台时存在着数据被改编的风险。这是技术上的漏洞,但技术上的漏洞只能说明短信有被篡改的可能。换言之,被篡改只是一种可能性,只会影响该证据的证明力,而不能妨碍其可采性。在这一点上,国际社会已有立法实践: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第1款除了明确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外,还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①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②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非原件为由。另外,加拿大1999年12月制定的《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规定,输出数据形式的电子记录,如果已经明显地、经常地发挥作用,并且被依靠或用来作为存储在输出数据中的信息的记录,那么它就是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

我国在这一方面也有立法实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证据能力问题上就有重大突破。该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本文认为,短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事实上,实务中也已经这样操作了,如梁灏英诉覃军勇名誉侵权纠纷案——短信息侵犯名誉权案。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就是利用了一条短信作为名誉侵权的证据被法院采信,从而赢得诉讼的胜利。总而言之,短信不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都有资格进人诉讼流程。

3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

3.1短信当属电子证据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讨论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必须先解决短信属于哪种证据形式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现行法律对其的适用,也涉及到对其证明力的判断标准问题。当前学界对短信这类电子证据的归属存有很多争议,其中主要的有两种:

(1)认为电子证据是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储存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来反映;都是运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制作、传播、识别和感知;易删改;易复制。另外,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将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资料等划归视听资料这一新的证据种类,这也就是为什么目前仍有许多学者支持将电子证据视为视听资料之一的主要原因。

(2)主张电子证据属于书证。根据是:电子证据和书证一样都是通过内容表达中心思想;我国证据理论和立法上都已经将书证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国外理论和立法也大多承认电子证据相当于书证。

本文认为,目前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短信属于电子证据,但学界对电子证据的归属存在不同看法。当前,许多人都建议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本文赞同这种观点。本文认为,电子证据在证据保全、采集、审查和开示上各需要有独特的方法以及专业人员的支持,不同于一般的传统证据。并且,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虽然不是对电子数据文件的专门立法。但是它至少说明了数据电文是有别于书证和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具有单独成为证据形式的可行性。因此,我们不妨大胆突破现有证据的表现形式,承认电子证据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3.2短信可以作为原始证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3: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视听资料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什么证据证明力最强
    一、民事诉讼什么证据证明力最强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因为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无需其他证据进行辅助或推断。1.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也强于传来证据,因为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或转述,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更高。2.要判断某一证据在特定案件中的证明力是否最强,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完整性、连贯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二、民事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规定民事证据的证明力是由法律和法官的自由心证共同规定的。1.法律规定,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预先确定的,如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人证。2.由于法定证据原则排斥了法官的能动作用,导致了证据运用中的教条主义和僵化,因此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已经逐渐被“自由心证原则”所取代。3.自由心证原则允许法官在证据运用方面凭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作出判断。4.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也会规定某
    2024-07-31
    378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
    一、民事诉讼中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1、民事诉讼中,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之分。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质要件是已有发生证据灭失的可能或妨碍使用之隐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件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一般认为,凡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1、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如病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有关单位因拆迁需要申办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腐坏、变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证据作用的情况下,应当及
    2023-04-26
    213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与证明力
    如何判断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传统书面合同中,当事人对合同进行签字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手写签字是合同书存在的有力证明,属于真实性强的证据原件,但在电子商务中,人们不再以书面签字进行意思表示,交易双方在贸易中可能不见面,电子签名代替了书面签名。电子签名一般是指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或者以指纹、声波纹、视网膜纹等生理特征为标志的签名,这种签名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使用,可以确认当事人身份和电子签名文件的资料内容,因而是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之一。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重点是审查电子签名的过程是否安全。电子签名可以借助于一定的工具和设备,以人们能感知的形式显示,因此它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真实性。没有被恶意修改、删除、假冒的电子签名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包含人的主观因素,比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要客观、真实。⑧另外,如果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出
    2023-06-06
    165人看过
  •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异同点
    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能力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而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证据各自的特性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决定的。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联系是什么关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的交错关系原始证据不等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等同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里面既有可能有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传来证据里面也既有可能存在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比如亲眼目睹抢劫过程的证人甲证明曾目睹犯罪嫌疑人乙持刀抢劫丙,证人甲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即是原始证据,又是直接证据;证人甲在法庭上作证说曾看见乙在案发当日满身是血迹的从被害人家里走出来,这里甲的证言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
    2023-07-01
    451人看过
  • 诉讼的证据种类和证明力是什么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2023-04-16
    327人看过
  • 录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研究
    民事偷录的录音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2、录音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3、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
    2023-07-03
    245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效力的比较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左栏的证据其证明效力优于右栏的证据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证人证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单个孤立的证据
    2023-06-06
    207人看过
  • 通过短信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相关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后才有效。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邮件、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注册日志等信息(4)文件、照片、音频、视频、数字证明、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存储、处理、传输的可以证明文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时,应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时,应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印刷品和其他可以显示的输出介质,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短信和QQ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
    2023-08-18
    212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和保全及证明力
    行政诉讼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法院调取证据的权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法院对证据的调取,分为依职权取证与依申请取证。一、依职权取证适用于两种情况:(1)被调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2)被调取的证据所证明的是程序性事项的。所谓程序性事项,指的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问题,这些事项本身并不直接决定被诉行为的合法性,但关系到诉讼进程本身。可见,《证据规定》严格地限制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总的来讲,对于直接影响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法院是不能依职权调取的。特别是: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性,依职权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二、依申请取证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取证。比如,在信息公开诉讼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申请
    2023-06-06
    321人看过
  • 刑事诉讼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明力有什么区别
    一、刑事诉讼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证明力有什么区别?言词证据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可以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而且提供证据的人能及时补充、修正、重述他所了解的事实,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澄清某些疑点。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人等的感知、判断、记忆、陈述这几个过程加工过的,受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能力、利害关系和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如实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可能性较大,甚至还会歪曲、伪造、隐瞒事实。针对言词证据的上述特点,在收集和运用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应当对证人和被害人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应负的法律责任,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2)应当及时收集言词证据,特别是对于年老、重病、重伤等人员,更应当及时收集;(3)针对言词证据易变性、可塑性较
    2023-06-06
    412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复印件的证明效力怎么样
    原则上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024-05-22
    445人看过
  • 诉讼证据]民事案件中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以致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后虽有异议或不服,但不积极、主动申请重新鉴定,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拖延重新鉴定的期限,使得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影响了办案效率。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2023-06-06
    193人看过
  •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
    证据能力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有证明力,如被告人的口供虽然出于本人的自愿,但却是虚假的;而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明力,如运用刑讯的方法获得的真实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既有证据能力,又有证明力。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先审查证据有无证据能力,然后再对确认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必考虑其有无证明力。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参加的审判程序中,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由职业法官裁定;证明力则由陪审团本着理性和经验自由判断。在大陆法系及我国的参审制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都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查判断。一、婚外情可以用哪些证据证明1、照片2、录音3、录像4、手机短信。5、电子邮件等等。上述在符合证据的条件时都可以用。判断标准为:(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
    2023-06-28
    304人看过
  •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作为第八类民事诉讼证据之探究
    挑战效率与安全——证据规则质的飞跃有人把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归结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书证,也有人把她归结为视听资料,笔者把她定为电子证据。不可否认,电子证据与上述两种证据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但她有其更加鲜明的独特特点,通过光、电、磁等相关媒介进行流转,至少三方主体收者、发者、中间服务者,使用相应设备记录保存相关信息。笔者认为应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类法定证据以外的第八类民事诉讼证据加以规定。电子证据应符合数据电文的形式,即是发送者通过服务方发送给接收者的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传递或储存的信息。笔者作为律师对电子证据立法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一、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为合法的证据形式意义重大:1、可以让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壮大并成熟起来,让经济交往的效率极大提高;2、节约各经济主体的人力、物力、财力支出,降低产、供、销各个环节
    2023-06-07
    14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 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 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 更多>

    #视听资料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中数个证据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3
      证据包括:人证、书证、视听材料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
    • 诉讼的证据种类和证明力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23
      诉讼的证据种类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明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 如何确保手机短信和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2
      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手机短信息和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探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 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书证明力的法律依据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5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
    • 手机短信在离婚中作为证据的效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无论是哪一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大性能。 评定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