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保险的免责条款未经提及和解释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32:49 56 人看过

虽然保险公司对因操作失误造成的交通事故免责,但对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仍负有责任。2009年9月4日,樟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分公司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投保不可抵扣的特别险。2010年7月3日15时20分,**公司司机邓萍驾驶甘c19526。他在永修县土布镇江伯门口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未放下货舱,就与高架通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光缆断裂、电杆断裂、袁×健房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证实,邓×平在车门和车厢未关好的情况下驾车,对事故负全责。2010年7月4日,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秀大队调解,**公司赔偿袁×建房屋损失3000元。2010年7月10日,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确认,**公司已向受损单位赔付电线光缆损失21138元。事后,因**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未能就理赔事宜达成一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所属江西c19526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含免赔额的专项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理赔。虽然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因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操作不当或后厢升降异常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安保险公司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明确该条款的内容,因此该条款不具有效力。因此,**平安保险公司被责令赔偿**公司24138元。**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是由于司机疏忽未降下车厢,导致车厢与高架通信光缆接触,造成光缆、电线杆、房屋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显然属于保单特别约定的免责情形,无需作出明确解释。二是公司在收到保险单后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十)项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其他情形下驾驶”。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公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车门、车厢未关好不准驾驶机动车”,故**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平安保险公司和**公司没有在保险单上注明特别条款,但在保险单上有特别条款。特别条款是格式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责任和增加被保险人责任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特别协议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特别协议所附的公司提供了保单,无法确认是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因此特别协议对**公司不具有效力。因此,在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平安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时,不受理平安保险公司免除赔偿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保险人说明该条款的内容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平安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申请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申请人作出了明确陈述。因此,保险条款对公司没有影响。因此,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公司24138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2: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免责条款相关文章
  •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吗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吗?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适用有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适用有效果。
    2023-05-02
    146人看过
  • 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明示告知”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
    2023-03-06
    115人看过
  • 详细解释几种主要的保险免责条款
    几种主要保险免责条款的详细说明。2。被保险人过失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能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外界其他渠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2023-05-02
    353人看过
  • 如何提高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理解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发出足以引起注意的通知,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但是,这一规定在保险实践中仍然过于抽象,难以操作。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为保险业提供参考。首先,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特别是排除条款、免赔条款、免赔条款和终止条款,要多用醒目字体,如粗体或其他字体,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注意。目的是提醒被保险人充分注意免责条款。这是保险人义务的第一个层次和第一步,说明免责条款,并注意免责通知。第二,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保险消费者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涉及的保险条款以及其他相关专用条款的含义和适用,并以口头说明的形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这是保险人提示和明确免责条款的第二层次义务,即明确免责条款。书面形式不仅是指纸质形式,还可以体现为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EDI和电子邮件)。保
    2023-05-02
    65人看过
  • 购车投保遇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一、购车投保遇免责条款甄*京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正面记载:号牌号码为待领,行驶区域为国内,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保险单正面还规定:“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部分。”所附保险条款第5条载明:“除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09年8月某日,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甄*京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之后,甄*京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投保人只持有临时行驶车号牌而没有正式的行驶证,且该号牌注明只限在本市内行驶,故根据保险条款第5条应以拒赔。经协商未果,甄*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保险公司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
    2023-02-23
    323人看过
  • 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由于日本没有单独的保险法典,保险法的内容在商法中加以规定。在商法第六百五十条中规定,“1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时,可以推定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益为同时转让。2在适用前款时,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风险明显变化或增加的,则保险合同失去效力。”火灾保险的条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发生下列事由,若属于责任归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事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前预先通知保险公司,若因责任无法归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事由,则在其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取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证券(保险单)的认可背书(批注)。……。(1)转让保险标的,(2)变更作为保险标的建筑物或者容纳保险标的建筑物的构造或用途。……”。同条第二款,“贻误办理前款所规定的手续的,在前款事实发生时,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得知事实发生时起,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证券(保险单)的认可批注申请书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对这期间所发生的损
    2023-04-23
    36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免责条款
    相关咨询
    • 未尽说XX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王先生为自家车投保,在保险期间车辆发生一次自燃,之后不久车辆被盗。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王先生遇到的情况在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之内。为此王先生向法院起诉向保险公司索赔2.4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2007年9月,王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桑塔纳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保险期内该车发生自燃,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属于该车仪表台
    • 保险公司未尽说XX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由华农保险公司承保李某名下松花江客车的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期间内,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因逆行与农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四
    • 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的效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24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是: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保险免责条款之无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23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是: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4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是: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