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保险公司对因操作失误造成的交通事故免责,但对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仍负有责任。2009年9月4日,樟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分公司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投保不可抵扣的特别险。2010年7月3日15时20分,**公司司机邓萍驾驶甘c19526。他在永修县土布镇江伯门口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未放下货舱,就与高架通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光缆断裂、电杆断裂、袁×健房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证实,邓×平在车门和车厢未关好的情况下驾车,对事故负全责。2010年7月4日,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秀大队调解,**公司赔偿袁×建房屋损失3000元。2010年7月10日,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确认,**公司已向受损单位赔付电线光缆损失21138元。事后,因**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未能就理赔事宜达成一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所属江西c19526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含免赔额的专项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理赔。虽然保险单中明确规定,因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操作不当或后厢升降异常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安保险公司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明确该条款的内容,因此该条款不具有效力。因此,**平安保险公司被责令赔偿**公司24138元。**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是由于司机疏忽未降下车厢,导致车厢与高架通信光缆接触,造成光缆、电线杆、房屋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显然属于保单特别约定的免责情形,无需作出明确解释。二是公司在收到保险单后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十)项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其他情形下驾驶”。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公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车门、车厢未关好不准驾驶机动车”,故**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平安保险公司和**公司没有在保险单上注明特别条款,但在保险单上有特别条款。特别条款是格式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责任和增加被保险人责任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特别协议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特别协议所附的公司提供了保单,无法确认是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因此特别协议对**公司不具有效力。因此,在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平安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时,不受理平安保险公司免除赔偿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保险人说明该条款的内容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平安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申请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申请人作出了明确陈述。因此,保险条款对公司没有影响。因此,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公司24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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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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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履行解释义务的,有关保险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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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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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主体变更,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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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事先未说明义务拒赔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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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相关保险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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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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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说XX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由华农保险公司承保李某名下松花江客车的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期间内,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因逆行与农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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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30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发现免赔的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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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2007年2月3日,原告A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衡阳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衡阳县XX调解,原告A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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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哪些说明义务?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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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释义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0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当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