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教师猥亵20名男生案将开庭,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52:00 317 人看过

一、成都教师猥亵20名男生案将开庭

成都一名男教师涉嫌猥亵男生一案有了新进展。8月16日,澎湃新闻从该案受害者之一小杨处获悉,案件将于8月17日再次开庭。

小杨提供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传票显示,该案案由为强制猥亵,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

2020年4月,小杨公开举报成都某学校知名教师梁岗曾对他和多名同学进行猥亵,引发广泛关注。

2020年11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梁岗涉嫌强制猥亵案。成华检方指控称,被告人梁岗于2003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宜宾、成都两所高中担任教师期间,对7名被害人实施了猥亵。

据媒体报道,梁岗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必要条件,梁岗称被害人对他进行了暗示,对其进行了引诱。

我们遭受的创伤并不比女性被性侵害低。小杨在微博中呼吁,若有新的证人或线索,可私信联系他。他还称,去年开庭时有在国外留学的同学未获准线上出庭,该同学目前已回到成都,将当庭指证梁岗。

二、什么才算猥亵罪

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

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

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三、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及犯罪认定

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1、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

2、犯罪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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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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