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26:22 429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深化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把劳动合同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市政府《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1995年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仍然有效;与《劳动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变更相关内容。

二、原劳动合同要变更调整的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明确适用于该岗位劳动者的工时制度和休息方法。

3.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发布的《工资支付办法》,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工资发放的时间、形式、标准以及由于企业生产任务不足,造成职工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支付标准。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依法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分别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权利和程序。

5.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应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的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变更相关条款,分别明确双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6.医疗期规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原劳动合同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应相应变更。

7.双方协商一致认为需要变更的其它内容。

8.做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厂规厂纪应按照

三、变更劳动合同一般可通过变更相关条款的方法实现;变更条款较多的,也可通过制定新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原劳动合同停止执行,但这种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属变更劳动合同性质。

四、企业应将变更劳动合同做为宣传、贯彻《劳动法》的重要工作抓细抓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在变更劳动合同前,应制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实施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变更劳动合同工作最迟在1995年12月31日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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