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驾照且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还撞伤了两名正在过街的行人。5月1日后,惠安县首起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在5月3日晚6时40分左右。
据介绍,当晚,在惠安县X308线,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崇武往黄塘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到原曾厝收费站路段时,在机动车道上突然撞倒了两名正在过街的行人,导致这两人受到轻微伤。
接到报警后,螺阳交警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驾驶摩托车的欧某有喝酒的反应。交警勘查完事故现场后,将欧某带到中队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当晚8时30分许,欧某被送到泉州市区东南医院进行抽血检测。4日上午,鉴定报告出炉——欧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89.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
据了解,欧某是四川人,今年29岁,小学文化程度,在惠安做建筑工。
【庭审目击】
对犯罪事实被告人无异议
昨日下午3时许,惠安一审公开审理欧某危险驾驶罪案。欧某身穿黄色马夹,被带上了被告人席。
庭审过程中,对欧某触犯的危险驾驶罪,惠安检察院的刘检察官进行了举证——据受害人李某说,事发当晚她,与工友途经事发路段,看时到距离自己四五十处有一米辆摩托车快速驶来,她本能地停了下来,并倒退了几步,结果还是被摩托撞倒。走车在她身后的工友也被撞到,随即倒地。
欧某说,事发前,他喝了几瓶啤酒还有白酒,行驶到事发路段时,他突然看到一男子冲出来,于是赶紧刹车,摩托车就朝两名行人撞了过去。之后,他一直在现场,因为没有手机,就让旁边的人帮忙报了警。欧某表示,这辆摩托车是他找人购买的,没有报牌,自己也没有驾驶证。
庭审过程中,欧某始终半低着头。他说,我没什么可辩解的,我也知道醉酒开车是一种错误,也犯了法。对医院送达的酒精含量鉴定结论,欧某表示没有异议。此外,他也没有提供任何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从案发到判决耗时仅8天
检察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欧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存在一定的危害性。
审判长连晓芳也表示,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宣判。记者了解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有以下几种类型: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连晓芳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飙车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法院将依法严惩,有关部门也要严查、严处,并持之以恒,加大刑法力度,让广大驾驶人守法的意识提高。
据了解,此案从案发到开庭、宣判,仅耗时8天。
一审获轻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惠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两名行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赔偿受害人,在法庭上亦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
当审判长宣判结束后,欧某补充了一句,那2000元,我能不能等出来后再交?审判长当庭表示可以。之后,欧某表示不上诉。
审判长连晓芳称,本案中,由于欧某无证醉驾无牌摩托车,且撞伤了两名行人,所以判处拘役4个月。如果他只撞伤一名行人,则有可能仅被判2~3个月拘役。她说,这是泉州乃至全省醉驾入刑后审判的第一宗危险驾驶罪案,对被告人的量刑非常慎重。这次判决,酌情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多重因素。
□办案始末
简易程序案件不逮捕直诉法院
办理此案的林警官介绍,5月3日晚事故发生后,他们先对欧某进行呼气检测,随后又对他进行了抽血检测,并约束至他酒醒。5月4日上午检验报告送达,民警为欧某做了讯问笔录,并刑事立案,当日送惠安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审批,5月5日办理刑事拘留。
之后,林警官开始对两位受害人分别做了讯问笔录,并查询了摩托车的信息及欧某的户籍地等资料。收集完这些证据材料后,5月10日,他们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对此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宣判,不需要批准逮捕就直诉到法院。
5月10日当天,惠安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此案移送审查起诉。5月12日,惠安法院公开审理并对此案一审宣判。
无证醉驾一辆无牌摩托车,29岁的四川人欧某在泉州惠安撞伤2名行人。昨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欧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介绍,欧某是我省因此罪获刑的第一人。
一审宣判后,欧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他还说,我没有什么可辩解的。我也知道醉酒开车是一种错误,也犯了法,我没有什么要求。据介绍,欧某在庭审中悔罪态度好,被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惠安交警大队组织辖区各交警中队的民警及客运车辆驾驶员,到法庭现场旁听了这起案件。不少司机在庭审结束后表示,醉酒驾车的后果真的是太严重了,以后千万不能喝酒后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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