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体现在哪些方面?
1、管制与自治失衡,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受限
批评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基于“资恶劳善”的假设观点而立,而这种假设其实并不存在,劳动者也并不天然地处于被动地位。立法者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指导下,强化管制,限制自治,不仅压缩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治的空间,也对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进行了多重限制,导致劳资关系的管制与自治的失衡,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2、片面追求稳定,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按照传统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主人,不存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因此劳动力不是商品,其价格的确定不能靠市场。这种否认市场对劳动力价格的调节作用,忽视劳动力供求关系,片面强调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的理念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得以体现。而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有着自身的规律,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经营情况不好时,会考虑裁员以降低成本,待经营状况改善时,再行招兵买马。
3、立法设计不科学,企业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一些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较少,管理也相对简单,一人多职,灵活高效。而《劳动合同法》无视了企业经营的现实,刚性规定过多且处罚严厉,让刚刚创立的企业或小型企业不得不招聘更多人来从事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效益的工作
4、企业社会责任增大,政府未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
就业问题是任何政府都要首要解决的问题,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进入连续高增长期,企业的蓬勃发展似乎为政府提供了一条控制失业率的有效解决途径。从立法层面降低劳动关系终止的可能,保证就业稳定、降低失业率不失是个好方法。
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建议有哪些?
为提振经济想办法、为经济衰退找原因都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值得肯定的。笔者并不反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出于我国法律在制定环节上与国外发达法治国家的差距,及时修改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如果确定要改,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坚持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倾向
从国际社会劳动法的发展来看,总的趋势是越来越注重劳工的保护,同时兼顾企业的利益。从这点来讲,《劳动合同法》在中国劳动法律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就施行法律效果来讲,总的方面是利大于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应当警惕和反对任何以经济为借口意在打压劳工的言论和行为。
2、建立合理的员工区别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法》目前是将包括公司高管人群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无区别地作为弱势群体加以倾斜保护,这就产生了保护主体界定不清、范围过广的问题,产生的恶果是对底层保护不足和对上层过分保护的现象,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这一点也深受法律专家的诟病
3、适当平衡企业和劳工利益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占领道德高地对企业权益穷追猛打,毕竟企业才是会下蛋的鸡,没了企业就没了就业,没了就业还谈什么劳动者保护?
4、尊重市场用工需求,建立多元化的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基于标准劳动关系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逻辑假设,仅允许非全日制、劳务派遣两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存在。而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否一定不利于劳动者?这个问题需要探究。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并规定了同工同酬、用工比例限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使企业在招聘和员工培训方面“顾虑重重”,这无疑也加重了“就业难”,这种法律实施的结果恐怕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背。
5、规定法律的分层适用
相对与国企或大中型民营企业而言,中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税收,吸纳就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培育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近年来,融资难、税赋重以及劳动力和原材料等成本持续上涨等多方因素叠加,让本在市场竞争中不占优势的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更加逼仄,如果对中小(微)企业在制度上松绑,排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一定能促使中小(微)企业的生产力得到迅速释放,对整个国民经济向好有重要推动作用,同时也是与劳工制度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相一致的(美国、德国、台湾地区均有相似分层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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