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能不能一次性办好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现一次性离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须具备双方当事人均表达出明确的自愿离婚意愿;
其次,需在家庭财产方面达成一致,即明确家庭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各自应得份额;
再次,需要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具体涉及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以及另一方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用及金额等相关事宜。若以上三个条件皆得以满足,便能够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从而迅速解决离婚问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只能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能做精神鉴定吗
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拥有请求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权利。若您在撤回诉讼时提出,对方可能存在精神健康问题,那么在此次诉讼过程中,你有权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状态评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被告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并未向您披露他/她所携带的精神疾病,即便经过治疗也未能得到治愈,或者您明知被告存在精神疾病仍决定与之结婚,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幸罹患精神疾病并长期无法治愈的话,这种情况将被认为是夫妻之间的情感出现裂痕,确已无法弥补。在这样的前提下,一方强烈主张结束这段婚姻,且在经过各方耐心协商之后仍旧无法达成共识,此时,法庭将会依法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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