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6:54:13 83 人看过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办函(1992)58号

【发布日期】1992-03-02

【生效日期】1992-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

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办函(1992)58号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部分县(市)开始启动。资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稳步发展的重要环节。根据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的意见,经研究,现就试点期间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平衡,必须专帐专管、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和地方发行的债券,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保值增值。

二、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遇到当地正在发行可以达到增值利率要求的债券,经与地方银行或财政协商,在由银行或财政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的前提下,县(市)可自行购买部分债券。

三、养老保险资金进入县(市)基金专用帐户,地方一时没有债券购买或银行、财政不能开出债据并免费代为保管债券,县(市)均应将资金转民政部,由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与养老保险资金增值所要求的利率差额较大,县(市)要尽可能缩短资金在银行存放的时间,及时转为可保值增值的债券,以确保本县(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平衡。

四、为了减少环节、减少汇款途中利息损失,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各县(市)委托民政部代为购买债券,资金一律直接电汇民政部。县(市)于当月二十四日(含二十四日)之前汇出的资金,从汇出之日起息(即计算资金在途息);当月二十五日(含二十五日)以后汇出的资金,从次月一日起息。民政部代为购买国家债券后,直接给县(市)开具注明资金数额、起息时间、年增值利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债据”。债据可以挂失,不进入流通。

五、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由于受起息时间、利率优惠、免费代为保管债券等条件限制,现阶段由民政部集中统一与财政部办理。省一级暂不开展代办业务,下步是否开展代办业务另行研究决定。地(市)一级原则上不开展代办业务。个别省市需要开展代办业务和个别县(市)的资金增值采取由地方银行支付可以保值增值利率的做法,均需事先报告民政部,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养老保险资金系负债资金,县(市)作为资金的核算、平衡的基本单位,负有确保所管理资金按规定要求增值的责任。不论哪一级,受县(市)委托,代为购买债券,都必须承担自收到资金起,所代办资金增值的责任。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用于地方建设的比例和具体做法,另行通知。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3-11-14??劳社厅函〔20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随着《会计法》重新修订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考虑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正处于整顿规范期间,还不具备全面重新修订会计制度的条件。经研究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厅(局)农保机构的意见,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和修改。?一、记帐方法。记帐方法由原来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按照借贷记帐法原则记帐,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记帐方法以及财政部统一要求的记帐方法相一致。?二、会计科目。科目、核算内容及含义与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基本一致的,采用社会保险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名称,如现金与库存现金,债券投资与有价证券等。农保需要核算的科目内容而社
    2023-06-09
    371人看过
  • 关于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79号)文件精神,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7月开始,先在兴安县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面,至今已有18个县(市、区)在部分乡(镇)开展,参加投保人数约18万人,收取保费290多万元。但由于起步晚及其它原因,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展缓慢,远落后于先进的兄弟省、区。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七次全会决定、自治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发展我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023-04-25
    169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实践证明,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在农村相应地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很紧迫。1991年1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民政部在深
    2023-06-09
    350人看过
  • 关于暂时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名称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险[2000]37号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民政局,温州市及所属各县(市、区)、萧山市、余杭市社保局(委):目前,省级机关机构改革正在展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原由省民政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已经明确移交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这是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虽然市、地、县机构改革尚未开始,但一些地方按照中编委[1998]8号文件精神,已着手进行农保移交、职能归并的工作,有的已经移交完毕。据了解,在开始农保职能移交和已经完成移交任务的市、县,对农保机构的称谓不一,有的保留了原来的名称,有的作了改变。为了保持农保机构名称的上下统一,以利于工作的开展,我们意见:市、县移交后的农保机构名称暂时保留原来的牌子,待全省农保职能归并完毕后,由省统一规范。
    2023-06-09
    360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可从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第三条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第四条根据保险费交纳的情况,管理服务费可按月、按季提取,也可按年提取,但不得重复计提。第五条管理服务费以县(市、区、旗)为单位统一提取,分级使用。分级使用的比例:县级管理机构为整个管理服务费的85%,地市级管理机构为7%,省级管理机构为6%,中央级管理机构为2%;其中,直辖市管理机构为8%,其县(区)管理机构为90%.县级管理机构计提管理服务费,按分级使用比例,分别直接交付给上级管理机构。上级
    2023-06-09
    384人看过
  • 关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95]66号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互助功能,更好地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省政府决定,建立我省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并对参加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的在陕企业收缴社会保险调剂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由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企业工资总管1%筹集社会保险调剂金,并向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时上解。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从提取上解积累金中划拨。二、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由省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其管理工作责成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单列帐户,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三、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支付意外风险所需资金;调剂、弥补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对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困难救济及省
    2023-06-05
    370人看过
  •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农发(2002)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山区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统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实现从业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现对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转移凡农村地区各类人员跨乡镇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2.个人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3.个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下称城保)、农村养老保险(下称农保)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基数;4.个人帐户储存额。5.其他有关资料。(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衔接从业人员跨乡镇流动,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转入地农保机构作相应衔接。转入地农保机构在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时,应确切反映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023-06-09
    230人看过
  • 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
    新劳社字[2006]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新劳社字[2006]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全区内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余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当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二、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
    2023-06-09
    195人看过
  •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2023-08-17
    137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债务管理司关于要进一步方便群众购买国库券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国债电字[1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今年第二期国库券投入市场以来,总体讲,发行势头较好,一些城市群众购买积极性仍然很高,但也有一些地方出现销售势头不旺,群众不知道购券地点等问题。为此,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加强组织和宣传工作,要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向群众公布国库券经销网点情况;各经销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上门服务,方便群众购买;各地区之间也可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地区间调剂,促进发行任务的按时完成。1992年7月17日
    2023-06-05
    29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农试〔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新农保工作,结合各地实践和有关意见建议,现对我省新农保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子女参保情况认定问题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老年农村居民子女参保情况的认定,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二、关于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补贴问题(一)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
    2023-06-05
    54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扩大国债券上市转让券种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国债字[1990]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随着国库券转让市场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国库券转让价格趋向合理,逐步扩大上市转让国债券券种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各地也要求扩大上市转让的国债券。经我部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扩大部分国债券上市转让,特此通知如下:一、队已允许上市转让的1985、1986年国库券外,同意对个人发行的1982、1983、1984、1987、1988年国库券在已批准可以开放国库券转让业务的城市挂牌上市。二、凡经营上述已批准上市转让的国债券应该实行保护价格,原则上最低自营买进价不得低于票面值,否则不得上市买卖。三、购买二手国债券的收益率,在考虑自营买进价不低于面值的情况下,由各办理证券交易的机构参考银行储蓄存款利润水平确定。四、全国不同地区之间,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允许有一定的价差。但要逐渐缩小地区之间同一品种或者不同品种中还本
    2023-06-05
    100人看过
  • 新疆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通知
    最近,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23-05-29
    459人看过
  •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各市场参与者:为保障公司债券发行试点顺利进行,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现将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的发行、上市及交易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一)试点期间,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发行原则上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发行是将一定比例的公司债券,按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网上发行的具体事务,由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牵头安排。试点期间,本所对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不收取发行手续费。(二)参与发行认购的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的证券账户。(三)网上发行期间,本所竞价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于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以1,000元面值为一个认购单位。本所按
    2023-06-09
    35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农村养老保险费用,农村养老保险国家有什么政策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7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参考《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保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无工作单位的,在家务农的农民。国家政策是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
    • 关于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6
      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特征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 国家关于开放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领取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
    • 一次性养老保险购买的相关知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1
      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关于一次性养老保险购买的相关知识由上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