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事故,其后果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死亡。
安全事故是施工工过程引发的生产事故,其主要原因不是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
安全事故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等。
质量事故有:模板坍塌,脚手架坍塌等由于建筑物质量原因引发得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其实质量和安全事故都是相关联的,因为质量事故有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安全事故有可能是质量问题引发的。最明显的区分就是质量事故指的是施工企业的产品事故,安全事故指的是人员的伤亡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分类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事故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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