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规定和实施主体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0:22:14 97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受教育权。也即,所有公民都是受教育权的主体,所有公民都有权接受教育,如果受教育权被侵犯,均有权主张权利。就义务教育而言,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就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受教育权是由什么决定的

受教育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一种权利,就如人身权。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按照现在来讲,是九年义务教育,所以说,每一个人自出生开始,都应在适当的年龄接受教育。

虽然在我国每个人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很好的,全面的保障,但法律已赋予了每个公民此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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