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王艳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应有其份额,遂将江萍与王海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36万元。
[案情]
江萍与王锋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王海、一女王艳。王海于1996年结婚并分家生活,王艳于1998年结婚。王锋于2009年去世。江萍与王锋在结婚时盖有房屋一套,2010年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36万元被江萍和王海领取。王艳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应有其份额,遂将江萍与王海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36万元。
诉讼中,原告王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王锋的遗产。
[审理]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首先,该案涉案拆迁款36万元是属于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包含王海、王艳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故对于该36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作为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因王锋去世,导致与江萍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并产生遗产继承的发生。在该拆迁补偿款36万元中,江萍享有该拆迁款中的18万元,王锋所享有的拆迁款中的18万元应作为王锋的遗产进行继承。再次,王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王艳、被告江萍、王海,三人对于王锋的遗产18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即各继承6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江萍、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艳6万元;二、驳回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也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拆迁款36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属于王锋的个人合法财产部分才能进行继承。
继承是指继承人按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继承由享有继承权的各个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或者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本案王锋的遗产为拆迁款的一半份额18万元,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被告三人,在无特殊情形下,三人应予等额继承即每人继承6万元,故法院对于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二被告给付王艳6万元。
遗产继承诉讼的起诉与答辩是什么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起诉方,二是答辩方。
就起诉方(原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明确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写好起诉状(起诉书)。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文书,俗称“状纸”。原告起诉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现在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专门的诉讼用纸,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规范要求去写即可。但在写起诉书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写明诉讼请求;二是根据诉讼请求阐明诉讼事实和理由,事实要客观、真实,理由要充分。就本案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未写清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又未达到充分,这就给自己以后的诉讼过程带来“后患”。
就被告方来说,对原告的起诉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不能置之不理。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自己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2.要正确对待。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3.就是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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