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11:16 61 人看过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严格建设管理,规范准入审核,强化使用监督,加强交易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三、强化使用监督

(七)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九)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十)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四、加强交易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五、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同时,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各市、县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六)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示范文本。

(十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22: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含集资建房项目,下同)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投资大、利润少,通过招投标公正地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承建开发,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控制销售价格、加快建设进度的基本保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物价、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开
    2023-04-22
    172人看过
  •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什么?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
    2023-06-01
    459人看过
  •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什么?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
    2023-06-01
    487人看过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什么
    目前暂未出台新的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
    2023-04-30
    263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最新通知
    1:很多人都知道买经济适用房不到5年,需要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才能买卖,但很少有人知道按照原房价收取差价的比例是多少。通知中规定,不同时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支付比例不同。郑州市政府146号令颁布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价的10%征收;按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原房价的20%征收;按有关规定购买的郑州市政府189号令,按原房价的30%征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普通商品房,已购买5年以上的,上市时不再支付差价。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在交易挂牌时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二是经济适用房继承了父母留下的经济适用房。子女要想过户,首先要看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通知规定,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的,被转移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应当补交差价并取得全部产权;不补交差价的,由政府回购。另外,如果你已经买了经济适用房,要
    2023-05-08
    241人看过
  •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
    2023-05-30
    370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0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是?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2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三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9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律、法规规定处理。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7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