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5 00: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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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了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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