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无伤残鉴定起诉状交给谁?
交通事故无伤残鉴定起诉状交给法院。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进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进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二、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决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获赔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和审判当中,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重新鉴定。
在公安交警机关处理案件阶段,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没有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之下,那么在诉讼过程当中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当然了,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涉及到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在私底下的方式协商一致解决,这是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n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n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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