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体公开
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程序公开
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
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目前已成为我国立法考虑范畴,我国上市公司内审机构设置,在隶属关系上一般有3种模式:(1)隶属于管理层,由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公司办管理;(2)隶属于决策层,由董事会或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管理;(3)隶属于监督层,由监事会管理。
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监督层好比“裁判”,运动员、教练、裁判各司其责、相得益彰。我国《公司法》分别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第52—54条)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24—128条)的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上述规定过于宽泛,只给了监事会“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做”,无制裁条款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其作用。
此外,监事大多是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就得不到正常发挥,,有时监事会还不得不听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因为有些监事本身就是董事长的下属。缺乏应有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以致“监”与“不监”一个样,“监好”与“监坏”一个样,更何况有些公司高管层本身就不希望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认为是养一批与自己作对的“经济警察”。
当前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
1、强化职权。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长期以来一直设在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平级。但笔者认为,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使监督权,层次相对较高,应该单纯地赋予其监督职能,至于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则应该让渡给监事会,以免权力交叉,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因此,应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一些职权,如扩大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赋予监事会通知纠正权、处理处罚权、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以及建议任免和奖惩董事权等。
2、设立独立监事。兼职的、点缀性的“明星”独立监事虽然能为监事会添光加彩,但却不能为监事会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故在选任时,一定要慎重,可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相关监管部门委派,但不能由董事会任命。为了监事会能够实行有效的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为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独立监事不能与董事、经理有任何“关系”,其人格、利益、独立性以及工作时间要有保证。
3、严格挑选一些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人进入监事会,以保证其监督动机。监事会成员的人数应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来决定,专职监事人数应多于兼职监事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履行监督职能。为了贯彻平等原则,保护小股东利益,应有小股东代表参加。内审部门负责人应进入监事会,既能提高内审的地位,又能增强内审的独立性。
4、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要有制度保障。尤其是独立监事,必须十分熟悉公司及其所在行业的复杂性,具备相应的金融、财务、工程、法律和计算机知识,具备与公司核心
产业相关的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彻底改变那些将一些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团委书记、工会主席“推上”监事会主席的现象。
5、将内审纳入监事会管理,把监事会办公室设在内审部门。监事会地位的高层次性,有利于监督、指导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内审作为监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人力,改变了过去监事会想监事而力量不足的矛盾,同时监事会与内审的分工也将更趋合理,能使内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成为监事会参与公司高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内审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改变多头汇报,“大家都管,却没有人具体负责”的尴尬局面。至于内审部门的财力则应严格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列入上市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一般情形下,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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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上海在线咨询 2024-08-27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