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必然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40:28 88 人看过

【来源】国际商报【关键词】并购;2011年新年伊始,国务院办公厅2月3日公布了《关于建立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安全审查除依照本法规定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文对审查的范围、内容、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外资企业并购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通知》的颁布实施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这不仅有利于外国投资者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中国整体利益的实现。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起源于现代国家的经济功能。国家的经济职能随着国家的社会发展而变化。在西方市场经济初期,由于“民主”和“自由”的政治理念在法律体系中的贯彻,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依赖于私法制度的根本保障,而国家则处于“守夜人”和“仲裁人”的地位。当市场经济进入垄断时期,国家为了自身的整体利益,会以反垄断为契机,进而运用“公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符合国民经济运行的要求。由此产生了现代国家新的经济职能,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职能。现代国家的经济功能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表现为一定阶段某一领域的经济政策导向,有的表现为市场准入的设置,有的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调节等等。但就经济功能的本质和内涵而言,是保障国家安全健康发展。因此,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无论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如何规范市场秩序,如何配置社会资源等,最根本的考虑就是确保国家安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剧了国际经济交往,如何利用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安全健康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程度和现状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各国对外商投资的态度也存在差异。其中,以国家安全的名义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入境,已成为国家履行经济职能的一项措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这样。这是因为: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崇高国家利益的实现。我国“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框架,正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和完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必然的,因此,我国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我国经济职能的要求,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购安全审查范围《通知》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外商并购境内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其他涉及国防安全的单位;外国投资者收购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取得实际控制权。关于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形式,《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类型或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即: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三)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经营境内企业资产,或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4.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将其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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