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有哪些特殊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0 07:27:58 362 人看过

针对双方均为军人的情况下所引发的离婚争议,或仅在军人方提出离婚要求的情形中,该问题应首先交由相关当事人所属部队的政治部门展开深入审查及调解工作,若未能达成一致,则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专业化的处理意见后,再移交至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

其次,当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之际,必须得到军人一方的书面同意;

然而,若军人主不愿离婚且原有的婚姻基础稳定牢固,婚后感情良好,同时非军人一方不存在任何紧迫、正当的离异理由,此时,非军人一方应被加以劝说和教育,促使其珍视与军人所建立起的深厚婚姻关系,对其进行调解或裁决,以决定是否批准离婚。

最后,若经严格证明夫妻间的情感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或是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以至于婚姻生活无法持续维系的话,那么经过艰难的调解仍然无法恢复和谐状态,则应当寄希望于军人所在单位团级以上等级政工部门积极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并对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甚至是司法判决的支持,从而敢于面对并解除危机重重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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