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打工的甘肃天水民工王某在工作时摔成伤残,继而为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南京市总工会获悉后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获得工伤赔偿共106万元。
2009年6月,23岁的王某被安徽省桐城市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经理张某招至安徽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总承包的南京高铁工地工作。同年12月11日,王某工作时不幸摔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腰2爆裂性骨折、腰1创伤性滑脱伴不全性截瘫症、腰1-腰4右侧横突骨折。在其住院期间,劳务公司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住院等费用不能及时到位。为了不耽误治疗,王某于次年1月与张某签订一份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25万元。而王某受伤后共住院240天,25万元用于治疗、康复,仍然有很大的资金缺口。王某自幼家境十分贫寒,因无后续资金供其治疗,伤势每况愈下,导致双腿肌肉严重萎缩,完全丧失了行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他租住在南京城南护城河边一间6平米的陋室内,哥哥抛家弃子来宁24小时守护着王某。年迈的父亲和刚刚成年的妹妹在南京四处打工,以微薄的收入艰难维持着4个人的生活。
去年4月,王某的父亲辗转来到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希望给予法律援助。法工部领导了解王某不幸遭遇后,立即指派律师团张世亮律师给予援助。
张律师接案后,多次深入工地、建筑公司办公场所、派出所等地走访调查、取证。因与单位协商不成,王某以劳务公司、建筑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10月12日,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为4级伤残、需要终身3级护理。
在此过程中,因为王某受伤严重,伤残等级高,家庭又十分困难,而劳务公司和建筑公司态度强硬,拒不赔偿,市总工会法工部迅速将情况报告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受市领导、市总工会主席许慧玲委托,市总工会副主席符广洲指示法工部及承办律师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表示市总工会一贯支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场和态度,倾全力做好此案。同时,符广洲带领法工部人员上门看望王某,送上了慰问金,传达了市总办理此案的决心,让其安心养病。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劳务公司和建筑公司为推卸、减轻责任,一方面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另一方面又表示王某已经与劳务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而且协议已经履行,法院应当维护。建筑公司更是表示王某出事的工地已分包给劳务公司,自己不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维权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该得到赔偿。建筑公司虽然将王某出事的工地工作分包给了劳务公司,但法律明文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劳务公司和建筑公司必须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对伤情损害后果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估计不足,存在重大误解,依法可以申请撤销与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张某已赔偿的金额可以在赔偿总额中扣除。
经重新权威鉴定,王某构成3级伤残,需要终身2级护理。法院随后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劳务公司向王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06万余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到区法院的判决书后,王某及家人松了一口气,以为很快就可以拿到赔偿金。然而,劳务公司和建筑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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