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能公开公布病人的病历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医疗机构及医护工作人员有义务对患者的私人信息和敏感资料进行严格保密。若导致患者的个人隐私及资料遭到泄露或未经过患者明确授权,擅自公布其病历资料时,将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而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医疗机构都应坚守职业原则,切实履行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职责,严禁公开患者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医院能私自给养父母开出生证明吗
首先,关于出生证明能否直接书写养父母姓名这个问题,答案是不可取的。当涉及到孩子的合法身份认证时,出生证明上的名字最好不要进行变更(无需过多复杂的程序),只需要在为其上户口的过程中进行简单的更正即可。在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的同时,更正孩子的姓名便可完成,这一操作即时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孩子出生证明的存在代表着该名儿童的诞生符合相关法规,也意味着他们尚无正式的户籍登记前可以对名字进行调整。在完成名字的更改后,原来的名字将会成为“曾用名”被记录在个人档案之中。
其次,我们来详细了解下如何成功申请办理出生证明。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根据预先约定的时间来到医院的出生证窗口排队等候,并领取相应的号牌;
2.在进入程序之前,请携带好签字笔以便于填写登记表格及领取相关信息;
3.如果是非母亲本人前来办理此事项,那么势必要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拿到2号窗口;
4.在2号窗口处,待审核人员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在打印机上打印出《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需再次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所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确认无误后签名确认,同时将回执交至2号窗口;
6.整个办理过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妥善整理好所有的申请材料以及已经领取到的《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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