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国家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
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表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表强制检定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云府登(2006)210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表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水表强制检定的管理,规范水表使用、检定和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理州辖区内进行水表强制检定工作和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含供水使用、用水使用和建筑安装使用。贸易结算的水表包含用于生活用水结算、工业用水结算和水资源管理结算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前,使用者必须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四条受理备案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时,要根据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得受理水表的强制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备案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检定机构对所检定合格的水表,要在表体显著位置粘贴合格标志、注明合格有效期,并出具检定合格证。对检定中发现问题严重,批量较大的不合格水表,检定机构要及时报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工业用水表在首次检定的基础上,检定周期为2年,如使用不频繁,检测机构可根据用水量调整延长至3年。更换到期水表的费用,由用水者承担。
第九条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表,在首次检定的基础上,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其有效期15mm至25mm口径为6年;25mm至50mm口径为4年。其它口径的水表,检定周期由检测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本条所称到期轮换,是指用价值相当的经过检定合格的水表,更换到期的水表。更换的费用由用水者承担。
第十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供水部门不得供水,用于工程建筑安装中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对城乡居民用水水表的检定费,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1564号)收取。使用供水方提供的水表,检定费由供水方支付。供水方应选用产品质量好、计量准确、稳定、耐用的水表提供给用水户。
第十二条用水方对计量数据有疑义,可向供水方提出复查检定。复查检定由供用双方会同计量检定机构共同进行。检定费由过错方承担。供水方不受理复查检定的,可向计量行政部门投诉。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供用水方对检定结果不服的,可向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仲裁检定。问题严重的,由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具体规定为: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2倍赔偿送检单位。
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而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第十四条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未按第三条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使用不合格水表或者破坏其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伪造检定数据;违反检定规程;使用不合格计量标准;人员无证从事检定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大理州人民政府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是地方法规要求和相关部门的要求。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七)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八)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计量标准器具强制检定
496人看过
-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
99人看过
-
杭州某六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获行政许可授权
303人看过
-
如何处理商场强制消费的情况
406人看过
-
进口国内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如何办理进口检定呢
180人看过
-
强制执行中如何处理无财产的情况
470人看过
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案件,指令本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因为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难以克服的阻力,使案件难以执行,或者是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使案件久拖不执、久执不结,而采取... 更多>
-
违反计量器具销售和进口非法定数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应如何处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0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删去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下列哪些工作计量器具?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22.煤气表 2.面积计23.水表 3.玻璃液体温度计24.流量计 4.体温计25.压力表 5.石油闪点温度计26.血压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27.眼压计 7.热量计28.汽车里程表 8.砝码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9.天平30.测速仪 10.秤31.测振仪 11.定
-
如何处理收缴管制器具?天津在线咨询 2024-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
-
使用管制刀具伤人的量刑情况是怎样的,怎么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08使用管制刀具伤人的,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受害者受到轻伤及以上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造成受害者重伤的,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受害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如何处理因强制执行导致冻结的情况青海在线咨询 2024-11-15通常不会出现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待具备财产后再进行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如果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经过一定的审批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后,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单位办理相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