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工作出现工伤谁来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0:02:30 320 人看过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作中出现人身伤害应该单位负责赔偿。可是哈市青年张某在工作中被扎瞎了右眼,单位却坚持不赔,原因是张某冒名顶替上班。冒名工作出现人身伤害单位就不该赔偿吗?

张某为了讨个说法一告就是6年,近日,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国内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官因碰上了法律空白表示不好轻易判决。

今年37岁的张某家住哈市太平区宏伟小区。9年前,在他还愁没工作四处打工时,他的弟弟张小龙已是哈尔滨玻璃厂的一名正式职工。1993年底,张小龙因病向单位请了长假。眼看着弟弟好端端的正式岗位空着,兄弟俩一商量,张某便找到当时玻璃厂的切装车间主任刘某,提出替弟弟张小龙上班的要求。经刘主任应允,1994年1月1日,张某来到玻璃厂二分厂切装车间开始上班。

1995年10月5日,对张某来说是不幸的一天。下午1时30分许,他正在切装玻璃时,一块玻璃突然在他面前爆裂,将张某的右眼扎伤。尽管医院全力对他进行救助,但他最终没有逃过摘除眼球的厄运。在张某住院期间,厂领导到医院看望过他,并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直到出院时,厂方还和他口头协议,一次性给他3万元钱了结此事,但后来厂子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给付这笔钱。

因工受伤,单位总该给个说法,张某在单位一直不给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从1996年起便开始了索赔之路。因多次找厂方遭到拒绝,今年2月4日,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月19日,香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张某的申请因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受理。3月8日,张某向香坊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哈尔滨玻璃厂赔偿其伤残补助金3万元。

今年6月17日,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张某称,他来玻璃厂工作是经过车间主任同意,并一直以临时工的身份上班,工作一年多厂方并未提出异议,且正常给其开工资,应属默认。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厂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哈尔滨玻璃厂提出,该厂是一国有企业,所有工人包括临时工都有劳动合同,而张某并未和厂方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于未经正式手续而冒名顶替进入该厂工作,尽管张某说他经过车间主任同意,但厂里规定车间主任并无权雇工,故张某不属于厂方雇用的人员。事故发生后单位拿出7000元钱为其治疗是出于人道,让厂方承担赔偿责任,厂方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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