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得诉讼后,如何解决被保全财产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22:32:52 53 人看过

1、诉前保全后,如果官司打输了,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是因为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也要负赔偿责任应该在担保中扣除。

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是否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未予释明。

我国民诉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而仲裁法是于1994年通过的,故民诉法对此无法予以超前明释。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有效地克服了这一点,约定仲裁的可以在仲裁前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但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本案之诉”——诉讼或仲裁,否则解除保全措施。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第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由此,在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海事请求进行诉前保全,不受仲裁或诉讼的影响。

又例如《日本民事保全法》中规定,发出保全命令的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应对于债权人命令在认为适当的一定期间内提起本案之诉的同时,提出证明该诉讼的文书,或者已经提起本案之诉的,命令提出证明该案件正在系属的文书,如果对本案有仲裁合同,则仲裁程序的开始程序,视为提起本案之诉。诉讼与仲裁是两个并行的程序,均是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决),提起仲裁同样系请求的审理,亦引起“本案之诉”的法律效果。

有鉴于我国已有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例,为了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约定仲裁的当事人,在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报作者陈广宇杜开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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