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深圳一家实业公司委托一家房地产公司买卖房屋。委托机构负责开发客户并协助签订合同。不过,具体的签字和收款仍由工业公司负责。该房地产公司接受委托后,滥用代理权,擅自与数百名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收受首期款。得知后,工业公司拒绝与买家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导致许多买家将工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我接受了工业公司的委托,并担任一、二审案件的代理人。法院裁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买方应承担部分责任。现在,我将一、二审代理词和回复与您分享
代理意见书(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除了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回复意见书和补充回复意见外,结合本案的具体审理情况和原告的主要辩论意见,我公司增加以下代理意见:
I我公司未给予深圳**实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
“特别代理权”,且乙方无权代表我公司签署房地产认购书,因此该房地产认购书属于根据我公司与乙方签署的《a>房产销售代理合同》第6条尚未成立的合同,“甲方负责审核并签署认购书、补充协议、房地产销售合同、收取定金和建筑款、开具收款收据和发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和房地产证,乙方应配合甲方的上述工作”,可见,我公司未就影响我公司重大实体权利的事项授予特别代理权。根据“a物业”销售代理合同的内容,我公司授予B的代理权限为销售策划的总代理权限,宣传和一些辅助工作
原告认为我公司与B公司构成了一种隐匿的代理关系(当然,我公司不承认原告的观点,见
见“补充回复意见一”),因此认为B与原告签署的认购书的效力应由我公司承担,混淆了“代理人”和“代理权限”的概念。因此,从合同本身的角度来看,B与原告签署的认购书(无订约权和收款权)自然无效:(1)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过程。本案中,我公司未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2)认购书未经我公司签字盖章;(3)认购书第六条规定:“本认购书自买卖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认购书一式四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代理一份。”从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必须经买卖双方签字方可生效,卖方应持有两份。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认购书纯粹是原告和B私下签署的。卖方事后既没有盖章,也没有向卖方交付两份合同副本。这显然是恶意行为,因此订阅表单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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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二审代理词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23其次,在双方夫妻关系恶化之前,被上诉人谢汇回国内的款项,均是汇给上诉人,这点从被上诉人谢一审答辩状关于“2010年到2012年多次汇款给原告大约十万美金”的陈述当中也是可以得到证实的。但是在双方夫妻关系恶化之后,被上诉人谢再未向上诉人汇过任何款项,而被上诉人谢在向其父亲即被上诉人谢汇上述52966.10美元时,其与上诉人的夫妻关系已经严重恶化,感情近乎完全破裂,此时距后来双方正式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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