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社会诚信可能是我国长期发展面临的最为艰难的挑战,公司法也理应担当此任。然而,我国公司清算过程中各种无视债权人利益甚至假清算真逃债的行为盛行,这种信用缺失的主要根源在于对公司清算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对称,使得公司在行将清算时对债权人形成最大的风险。清算人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股东选择的人,如果公司依法进行清算,股东将只能获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如果公司不清算或不依法清算能够逃避债务,股东获得分配的将是整个公司的财产,这部分侵占债权人的财产便构成对清算人违法清算的激励。为了阻止这种破坏社会信用的非法激励,公司法必须设置足够的约束和惩罚机制,以提高清算人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除了司法机关对清算的介入以外,严格清算人的责任、尤其是强化清算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将构成对清算人的最大约束。
明确承担清算责任的主体——清算人,取消清算组的提法
为了明确清算人的权利和义务,使责任落到实处,以督促其认真负责进行清算,同时也为了符合法律概念的逻辑,建议以清算人概念取代清算组概念。可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由法定清算人组织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为清算人;但是,如果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另行选定,从其规定或决定。清算人依法组织清算,并承担违法清算的责任。
明确清算人的法律义务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法定义务。现行公司法对清算人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不够全面。各国公司法往往规定清算人的义务与董事相同,而董事除了要依法履行职责外,还须尽忠实和善管的义务。公司法可作相同规定,将清算人义务类比董事义务。
强化违法清算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即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追究清算人赔偿责任却比较困难,其中如何确定债权人损失并由谁的财产赔偿是一个难题。受公司有限责任观念的限制,一般习惯认为超过公司解散时财产的债权数额不能受到清偿,也就构不成债权人的损失。因此法院常常模糊判决股东在接受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作为违法清算人的股东如果没有分得财产或者违法清算人不是股东时,是否就不用承担责任?而认定接受公司财产的范围,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债权人需要对此进行举证,然而,公司解散时的控制权在法定清算人手中,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也应归其保存,债权人根本无法证明公司解散时存在多少财产,无法准确证明自己受到多大损失。法律关于清算人责任的规定因此而流于形式。
为此,首先要明确清算违法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清算责任的侵权人只能是清算人,即清算行为违法的清算人或者是解散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法定清算人,他一般与股东、董事身份重合,但也可能是选定的其他人;同时,侵权责任赔偿的应是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它不以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为赔偿限制。
其次,可依逃债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不同责任方式。第一对一般违法清算人可以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清算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公司解散时具体财产数额及对剩余财产分配数额的,应当在剩余财产数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损失。第二针对清算人逃债意图明显的严重违法行为,譬如公司解散不清算就注销,或者公司处于休眠状态(指公司停业或者债权人凭证据表明无法知道控股股东、董事的下落)或被吊销执照超过一年未进行清算事务(视为公司被遗弃)的,或在清算中未依法定程序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违法行为,应该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要求法定清算人赔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损失,也就是让法定清算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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