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缴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征缴范围。
二、参保申报
参保单位和个人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1]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申报手续。
1、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养老保险时,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书》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资料;
(4)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个人的参保信息。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登记前曾在其它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明;
单位或个人参保通过审核后,应及时建立参保基本信息,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企业养老保险手册》
3、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社会保险变更审核通过后,应当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输入有关内容,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要更改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需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通过审核后,应收回、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封存该单位的全部资料。
以上业务属于个性的、并手续齐全的当天办结,批量业务当月办结,特殊情况适当延长。
三、基金征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企业单位按其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28%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作为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07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8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9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10年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按20%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待遇核定
1、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应提出退休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并随附以下证件和资料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1)身份证复印件;
(2)拟退休人员档案;
(3)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4)对因病退休、退职和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豫劳险[1999]43号文规定申报并公示,提供公示时间和公示内容;
(5)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信息数据库,打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单》一式三份,社保机构、存档、退休人员各一份。
3、自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齐全的支付养老金,每月通过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退休前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或其供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后5日内,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计发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对于死亡后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资料的离退休(职)人员、失踪人员、判刑或劳教人员、拒不提供生存状况或无法证明生存状态的人员,养老保险机构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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