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清新区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清新区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材料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项目应提供此项。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调整或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此项
(1)表格到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下载,如实填报。(2)申请事由概述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3)属变更调整的项目须说明理由、变更具体内容;(4)核对无误后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盖章确认。
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提交
(1)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2)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须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2)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或复印件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宗地红线图应叠加1:1000地形图
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网址:http://wsbs.qykfq.gov.cn或http://wsbs.qingcheng.gov.cn)进行在线申请,并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根据申请目录的要求到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窗口出具《受理决定书》。
3、科室审查。在相关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需要公示的项目作出公示
4、许可决定。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或者上报规委会,用地会审议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或者上报相关会议审议,按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窗口重新登记项目,进行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项目,科室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定审定成果文件,由窗口发放。不予许可的项目,科室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定《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由窗口核发。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窗口(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九号窗)提出申请,并根据申请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符合收件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
2.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窗口出具《受理决定书》。
3.科室审查。在相关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需要公示的项目作出公示
4.许可决定。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或者上报规委会,用地会审议的项目进行专家论证或者上报相关会议审议,按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窗口重新登记项目,进行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项目,科室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定审定成果文件,由窗口发放。不予许可的项目,科室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定《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由窗口核发。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服务中心三楼“两区”政务办三楼9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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