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员未经投保人同意私自退保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作出判决,维持了一、二审判决,判决被告辉县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齐某财产损失70500元。
2000年5月22日,辉县市峪河镇三街村农民齐某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辉县市支公司协商达成了对齐某自有的存放在峪河三街预制板厂旧木料保险的事宜,以四份格式保险单的形式投了一年期80000元的木材保险。同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齐某的旧木料着火,经扑救后保住不足20方。7月29日,辉县市保险公司派人进行勘察,保险员韩某以为齐某理赔为由从齐的手中取走了四张保险单。谁知保险员韩某竟违背职业道德,到辉县市保险公司私自办理了退保了手续,退保费480元由韩某之女(系保险公司职员)从保险公司领取。齐某得知后,拒收该退保费480元。
因索赔无望,2001年4月20日,齐某以辉县市保险公司为被告将其诉至辉县市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80000元的财产保险金。辉县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保险事宜,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员未经投保人同意,私自办理退保手续,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遂于2001年11月6日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0500元。被告辉县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02年5月25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仍不服,向新乡市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一、二审的判决。
来源: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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